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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武侯区营业执照被吊销恢复需要多少费用

更新时间:2019-08-01 16: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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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金牛区武侯区营业执照被吊销恢复需要多少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机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其仍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Zui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24号函也肯定了这一点。

从上述规定,得出的明确结论是公司的民事主体依然存在,其经营资格已经归于消灭。

正是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进一步说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又明确了公司的民事主体依然存在,导致产生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承担的一些错误理解和认识,即这种情况下仍然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实际经营的自然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的,由于该公司已经不具备经营资格,相当于自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样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实施人承担责任。

(二)由于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基本上属于经营不善,资金状况糟糕、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实际经营人借用此类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仅需要企业承担责任,则极大地扩大了权利人的风险,也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的原则,使得逃废债务成为一种没有成本且法律无法约束的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由实际经营人承担责任。

(三)现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也初步呈现加强约束公司逃废债务的趋向。Zui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二》中的许多规定,都是加强对公司逃废债务的监管,同时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强制清算——未进入清算程序导致资产减少的应当由股东承担责任等。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的行为,其实质就是损害公司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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